怀化企业标准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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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十二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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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得**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十条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属于认证新领域,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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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的机构。
*三条在*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条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客观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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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行为规范
*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不得**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其能力持续符合关于认证人员职业的相关要求。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其真实、有效:
(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二)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三)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
(四)认证收费标准;
(五)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信息,并其真实、有效:
(一)认证计划信息;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认证机构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结果仅在使用的分包合约,应当自签订分包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报告,并其真实、有效:
http://yjcprz.b2b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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