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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CERT SA严格按照ISO 65导则(等同于欧盟EN 45011导则)要求进行业务运作,获得了欧盟和美国农业部USDA的认可(为批获得美国农业部认可的4个国外认证机构之一),并得到了日本农林水产省的批准进行依据JAS标准的有机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章认证实施
*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认监委会同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认监委发布。

*三条在*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发展和改革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五条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和认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和认监委联合发布。
*六条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认监委以及有关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十二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查或者核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检查或者核查的技术能力,并经人员注册机构注册。
*十三条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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