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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按照中国有机标准GB/T 19630-2005的认证业务,有机产品种植(作物、食用菌、采集)、养殖(畜禽养殖、蜜蜂养殖、水产养殖)及有机产品加工业务已经获得中国合格评定会(CNAS)认可(认可号No. CNAS C134-O)。
*二章认证实施
*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有出口到欧盟的新产品:在转换期*二年和*三年的产品、纳入新法规认证范围内的新产品。- 计划在2022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贸易证书(COI)模板。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节约能源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三条在*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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