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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按照中国有机标准GB/T 19630-2005的认证业务,有机产品种植(作物、食用菌、采集)、养殖(畜禽养殖、蜜蜂养殖、水产养殖)及有机产品加工业务已经获得中国合格评定会(CNAS)认可(认可号No. CNAS C134-O)。
*三条在*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有关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二章认证实施
*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有出口到欧盟的新产品:在转换期*二年和*三年的产品、纳入新法规认证范围内的新产品。- 计划在2022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贸易证书(COI)模板。
*十四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检验检测、工厂检查或者现场核查。
*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委托人送样等方式,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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