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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按照中国有机标准GB/T 19630-2005的认证业务,有机产品种植(作物、食用菌、采集)、养殖(畜禽养殖、蜜蜂养殖、水产养殖)及有机产品加工业务已经获得中国合格评定会(CNAS)认可(认可号No. CNAS C134-O)。
*二章认证实施
*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认可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节约能源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七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七条根据认证规则需要进行工厂检查或者核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经人员注册机构注册的认证检查员或者认证核查员,进行检查或者核查。
节能产品认证的检查,需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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